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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住房公积金再推二项便民“新政”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4156次
 

本报讯(记者 肖彤兰)汕头住房公积金再推二项便民“新政”,购房职工在购房3年内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采访获悉,近日,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推二项便民新措施,其中包括:一是延长职工购房提取时限。同意将购房职工必须在购房一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的提取时限从“一年内”延长至“三年内”,即修改为:职工及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三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同一套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二是再次放宽直系亲属购房的限制。取消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相互间在本市或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须开具“首套商品住房”证明的限制。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针对本地实际,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方便职工购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公积金新政,包括将租房、购买自住住宅式公寓、职工家庭物业管理费用、以及直系亲属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列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等等。其中,放开职工本地或异地购房直系亲属代际互提、职工重大疾病及突发事故直系亲属代际互提、家庭物业管理费可提住房公积金三大措施,在全省是第一个有所突破的城市,在全国也属率先改革创新。

新闻链接

另讯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日前,《汕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施方案》公布。

按该《方案》,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即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一律不得超过12%。另外,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可根据目前企业自身经济运营状况,结合现企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情况,在5%-12%的缴存范围内,确定本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可根据目前企业自身经济运营状况,结合现企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情况,将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暂缓缴存。连续两年亏损、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连续三年亏损、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除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郑钟展)

发表日期:2016年8月18日 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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